2024年辽宁省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司法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报考2024年辽宁省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除符合《2024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1月16日至2006年1月16日(含)期间出生〕。
二、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均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查(复审)合格者进入体能测评环节,资格审查(复审)如不合格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在体能测评环节,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且资格审查(复审)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仅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资格审查(复审)
资格审查(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体能测评
1.测评项目和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如果在体能测评前国家出台新的体能测评标准,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新的体能测评标准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000米跑 |
≤4′2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10米×4往返跑 |
≤14″1 |
800米跑 |
≤4′2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2.测评方法:
(1)10米×4往返跑
测试方法为: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
S1 |
|
S2 |
|
|
|
|
|
|
|
|
|
30厘米 |
|
30厘米 |
|
← 10米 → |
|
(2)纵跳摸高
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3)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测试方法为: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体检
面试后,考生按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进入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司法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必须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四、考察
考生除符合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七)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二)有其他不宜录用为司法警察情形的。
咨询电话:024-22697729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