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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8-04-15


辽人考函 [2008]23号

关于做好 2008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 2008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 5日下午2:00 - 4:3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 6日上午9:00 -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 2:00 - 4: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7日 上午9:00 -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 2:00 - 4: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 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 2008年度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08年6月11日至7月1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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