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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8-07-02


辽    
宁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辽人考函[2008]38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各市规划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29日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3、在原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4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2)1987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科目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9 7 3 1 2 3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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