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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考函[2008]32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8日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9日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
(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 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之和,其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6月13日-7月3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2)上传的照片将在发放“成绩通知书”时作参照,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照片。
(3)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正确选择考区,以保证在对应的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所在市为报考考区。
2、办理免试科目审批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在“服务指南”栏目下载打印《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