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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工作政策问题解答(二)
2008-07-20


2008年辽宁省各级机关

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工作

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二)

1、各职位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是否有规定?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当某职位只招考1人时,如果该职位无人报考或仅有1人报考,则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由人事考试部门通知报考此类职位的考生,允许其改报其他职位。当某职位招考人数多于2人时,如果报考该职位的人数与招考计划的比例小于2:1时,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报考人数情况取消或调整该职位招考计划,并由人事考试部门通知报考此类职位的考生,允许其改报其他职位。

2、监狱劳教系统资格审查有什么特殊要求?

    报考监狱劳教系统的考生要认真阅读《2008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符合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人员方可报考。考生在报名前可采取自测或到相关医疗机构检测等方式,对个人身体条件进行检查。身体条件不符要求的,不能报考。监狱劳教系统面试前的资格审查,除《辽宁省各级机关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聘任法院书记员公告》中要求的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外,还要对《2008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中要求的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中的前3项(详见省司法厅招考公告)进行检查。因身体条件检查不合格被取消面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面试后的体检工作仍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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