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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2008
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省监狱劳教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
人民警察
)
工作与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全省监狱劳教机关共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
601
名,其中:省属监狱机关招考
500
名,省属劳教机关招考
69
名
,
市属监狱机关招考
32
名(具体情况详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表)。根据国家和省招考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现将
2008
年辽宁省监狱、劳教机关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
周岁以上,男性
30
周岁以下(
1990
年
7
月
26
日
至
1978
年
7
月
26
日
期间出生)、女性
28
周岁以下(
1990
年
7
月
26
日
至
1980
年
7
月
26
日
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本科以上,详见招考公告)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
、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2
、男性身高不低于
170
厘米,体重不低于
50
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
160
厘米,体重不低于
45
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
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100%
;
3
、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
5.0
(旧标准
1.0
);
4
、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
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
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其它有关问题
1
、辽宁省
监狱劳教机关
2008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
人民警察
)
工作,不进行体能测试。考生必须符合报考条件中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方能报考。
2
、体检。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
(
人民警察
)
的体检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对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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